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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洋新聞 時間: 2014-04-10來源: 信息時報 作者: 何小敏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有所類似,但二者之間有很多不同之處。越秀法院鄧法官表示,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經常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存在誤解,其中最為常見的是誤解受案範圍及賠償範圍這兩個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對附帶民事訴訟作出判決,應當根據犯罪行為造成的物質損失,結合案件具體情況,確定被告人應當賠償的數額。犯罪行為造成被害人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付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殘疾的,還應當賠償殘疾生活輔助具費等費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根據上述司法解釋規定,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受理範圍是指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但不包括涉財產犯罪的贓款。如入戶搶劫案中,因罪犯破門而入造成維修門的費用及因搶劫過程中的人身傷害產生的醫療費用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指的物質損失,可向人民法院提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而罪犯在屋內搶劫所得的財物則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所指的物質損失,亦不屬於刑事附帶民事的訴訟範圍。
  賠償範圍方面,與一般的民事案件相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不包括精神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且另行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是不予受理的。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雙方在法院判決前自願達成調解協議或和解協議,願意支付精神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的,法院是予以認可的。未能達成調解或和解協議的,原告只能通過另行提起民事訴訟的途經要求法院支持其死亡賠償金或傷殘賠償金的訴求。
  信息時報記者 何小敏 通訊員 楊婷
    (原標題: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應註意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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